二十一条PPT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它的原名是《对支(那)政策文件》,是日本帝国主义在1915年1月18日由驻华公使日置益当面向袁世凯提出...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它的原名是《对支(那)政策文件》,是日本帝国主义在1915年1月18日由驻华公使日置益当面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要求的提出,严重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完全违背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激起了国内的反日浪潮与民族主义情绪。背景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认为扩大侵华战争的时机已到,遂于9月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提出接管德国在中国山东的一切权益。但英国、法国、俄国三国协约国为夺取战后优势,以维护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利益,便对日本企图独霸中国的野心加以遏制。日本为取得英、法、俄三国的支持,表示愿意放弃德国在山东的权益,但要求中国给以相应的补偿。1915年1月7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全部承认这些要求。内容第一条 日本国政府及日本政府所保护之下各日本国民,在中国领域全体内,为确定并保全日本国权利起见,兹以中国政府之允诺,将下列各款开列于左:一、承认日本国政府继承德国政府及德国国民在中国山东省内所有一切权利财产,即无论德国政府与民国政府,或德国官厅与民国官厅,或德国政府与德国国民,或德国官厅与德国国民间所立条约协约,及其他文件,与关于山东省内权利财产事项之一切文件,概行承认。二、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城市,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三、山东省现行各项政令,凡与上述各条款有抵触者,及其范围内,或有与此等条款至事实上或法律上妨碍情事者,均当以相当之方法,从速取消改正。四、遇有山东省内发生扰乱情事,或有扰乱之虞时,日本国政府为保全日本国民之安全,或防止扰乱之发生起见,得临时占据并保护铁路、电线、水路、矿山、电灯、电话、市场、仓库、厂栈及其他属于公共之建筑物与财产。五、日本国军队为执行前项之目的,得暂时由山东省通过。第二条 日本国政府及日本政府所保护之下各日本国民,为发展日本国工商业起见,兹以中国政府之允诺,将下列各款开列于左:一、凡两国政府所认定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土地,不得让与或租与别国。二、中国政府允诺,由日本国政府指定必要地方,作为日本国工厂及矿业之用地。三、中国政府又允诺,所有前开各项土地之各该地方行政,即该地方各城邑乡镇地方自治财政等项,统由日本国政府监督管理。四、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五、中国政府并允将上开各项土地内各项课税,尽先以日本国臣民为优惠对象。六、前开各条款内所开各项土地之范围,以日本国政府所指定者为限。第三条 日本国政府及日本政府所保护之下各日本国民,为增进日本国利益起见,兹以中国政府之允诺,将下列各款开列于左: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如经日本国政府之要求,当将中国沿岸港湾及内河,准为日本国军用船舰进出停泊之所。二、中国政府又允诺,将中国沿岸港湾及内河,准为日本国政府所指定各日本国船舶之进出停泊之所,并准其航行于上述各项内河。三、中国政府准日本国建造由中国沿海各港湾,直接接造通至四川省重庆府之铁路,及其附近支线。但此等铁路,除必需之车站外,不得有造路以外之土地之购买,或取得其所有权。第四条 日本政府及日本政府所保护之下各日本国民,为日本国民在中国全体内,并其居住地域内保全生命财产起见,兹以中国政府之允诺,将下列各款开列于左:一、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政府指定第四条(续)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二、中国政府又允准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租买土地,建造屋宇,及与各项实业应用之房厂。三、中国政府允诺,日本国臣民在中国领土内,为居住及营业起见,得任便居住,或久或暂,或单身或偕同家族一同居住。四、日本国政府为日本国国民在中国领土内之居住及营业之安全起见,得在中国领土内必要地方,派驻日本国军队,以保护日本国国民之生命财产。五、中国政府允诺,所有此项军队,除因自卫外,不得对他国开仗。六、中国政府允诺,凡关于上述各款所载各项之实施及实行,其应需用各项经费,由中国政府全行担负。第五条 本条约签订之后,须由日本国政府派员前往中国,与政府协议实行本条约各项之详细办法。第六条 本条约签订之后,须由日本国政府派员前往中国,与政府协议将本条约第一条至第四条内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国民应享之权利及利益,确定并实行之详细办法。第七条 本条约签订之后,在两国政府未议定实行本条约之详细办法以前,中国政府对于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国民,应负实行本条约各项之义务。第八条 本条约签订之后,日本政府对于中国政府应负实行本条约各项之义务。第九条 本条约各项,应以汉字及日本国文字缮写,共作两份,由两国全权委员署名盖印,彼此互换,以昭信守。第十条 本条约于日本国政府通知其本国议会承认,及中华民国大总统批准后,即行生效。第十一条 本条约自生效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限。影响《二十一条》要求的提出,严重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完全违背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激起了国内的反日浪潮与民族主义情绪。中国各界人士纷纷要求拒绝在《二十一条》上签字,并要求以武力抵抗日本的侵略。随后中国在蔡锷、李烈钧、唐继尧的领导下开始了护国运动,讨伐袁世凯。袁世凯不得不在1915年12月宣布取消帝制,并于1916年3月22日因尿毒症不治而亡,享年五十九岁。《二十一条》最终没有全部实现,但其对中国的主权造成严重损害,日本此后也逐渐控制了中国的东北三省、台湾、澎湖等地区。这些地区的居民在日本的统治下,经历了长达四十年的殖民统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得以解放。总的来说,《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进行的一次严重侵略行为,也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段黑暗时期。它提醒人们要铭记历史,珍惜和平,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