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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PPT

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释义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以上定义中必须满足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力量、动物侵袭、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等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必须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行为是刑法规定的无罪行为之一。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比犯罪更为广泛。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只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以下四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2)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的行为。(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情况。例如,甲意图杀死乙,正好赶上乙正在持刀行凶,甲出于杀人目的将乙杀死,客观上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偶然防卫虽然具有客观正当性,但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不能按正当防卫处理。如果偶然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偶然防卫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和被害人,在主观上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对偶然防卫不宜以犯罪论处。这种观点值得研究。(4)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这是因为不法侵害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行为人,而第三者与不法侵害没有法律上的联系,因此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四、特殊防卫特殊防卫,又称“无过当防卫”、“无限度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态度,但从根本上说,其主观恶性较小。(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因此,防卫过当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同时造成损害结果,而防卫过当所引起的损害结果,往往小于所避免的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防卫过当在客观上仍然起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鼓励公民积极地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政策。鉴于防卫过当的这些具体特征,《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无限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是否过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