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电子屏管理暂行规定有哪些条款PPT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浙江省公共电子屏的管理,促进公共电子屏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浙江省公共电子屏的管理,促进公共电子屏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内公共电子屏的设置、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公共电子屏,是指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用于发布信息、广告等内容的电子显示装置。第四条(管理原则)公共电子屏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有序、公益优先的原则。第五条(管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电子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电子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电子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置要求)公共电子屏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交通安全等相关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安全。第七条(申请与审批)设置公共电子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公共电子屏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说明;(四)内容播放计划;(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使用规定)公共电子屏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播放内容应当合法、健康、文明,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二)播放时间、音量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三)应当定期播放公益广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电子屏的设置位置、规格和形式。第九条(维护要求)公共电子屏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公共电子屏的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内容更新及时、画面清晰,并定期对公共电子屏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监督管理)公共电子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电子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浙江省公共电子屏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条款,共计十三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共电子屏的管理,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共电子屏的管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公共电子屏管理的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