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PPT
第一章 总则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
第一章 总则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制妨碍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的行为。对保障妇女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和促进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妇女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国家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坚持男女平等、德才兼备的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培养等方面切实保障妇女充分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妇女依法参与企业管理、基层民主管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妇女在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领导和管理岗位上的代表比例,不断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国家采取措施,为妇女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职业发展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积极培养和提高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发挥妇女在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妇女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增强尊重妇女的意识,培养保护妇女权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妇女文化设施建设,发展面向妇女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为妇女提供科学文化产品和服务,促进妇女参与先进文化的建设,提高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妇女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五章 财产权益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处分权。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妇女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进行。妇女对其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章 人身权利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以恋爱、交友等为由或者在结婚后实施违背妇女意愿、妨害妇女正常生活和精神健康的性骚扰。禁止以任何形式贩卖、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贩卖、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贩卖、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权利,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家庭生活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