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第三条(方针和任务)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公平普及、安全优质发展。国家和社会应当尊重、保护和支持学前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第四条(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和资源配置,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学前教育工作。第五条(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改善学前教育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为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残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物质支持和师资保障。国家和社会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二章 学前教育机构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国家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条件,并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注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儿童疾病预防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儿童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儿童隐私,防止信息泄露。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数量和条件的专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关注儿童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儿童,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第九条(保育与教育原则)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开展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第十条(教育内容)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教育内容,结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制定教育计划,开展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培养儿童的良好品德、行为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一条(教育资源)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等教育资源,为儿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和机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儿童发展。第十二条(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监测和评估报告,促进学前教育机构提高教育质量。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质量监测和评估,并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改进教育工作。第四章 教师与保障第十三条(教师资格)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国家建立学前教育机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教师待遇)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培训进修等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教师培训)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培训体系,保障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第十六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