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定义)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地除外。第四条 (基本原则)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第五条 (政府职责)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六条 (湿地资源调查)国家实行湿地资源调查制度。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并每十年开展一次全国湿地资源普查。第七条 (湿地资源监测)国家实行湿地资源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湿地资源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工作。第八条 (湿地资源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九条 (名录制度)国家建立重要湿地名录制度。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第十条 (红线制度)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红线制度,将湿地保护红线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 (一般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总量,提升湿地生态功能,防止湿地污染,破坏湿地生态。第十二条 (自然湿地保护)国家加强对自然湿地的保护,严格限制开发利用,保持自然湿地的生态和水文特征,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第十三条 (合理利用湿地)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科研教学、观光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破坏湿地生态,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殖条件。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十四条 (湿地修复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湿地保护、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退耕(养殖)还湿、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措施,对退化、受损的湿地进行科学修复。第十五条 (湿地修复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湿地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占用湿地的;(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三)破坏湿地植被的;(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全文。实际的法律文本需要经过详细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在正式颁布后实施。在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