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妇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妇女权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三条社会责任: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第五条妇联职责: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六条平等政治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第七条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八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第九条妇女组织:妇女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妇女联合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参与妇女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第三章 经济权利第十条平等经济权利:妇女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因性别而歧视、排斥或限制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第十一条劳动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包括就业、劳动报酬、职业培训、晋升、退休等方面的权利。第十二条农村妇女权益: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十三条财产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处置权等。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利第十四条平等教育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禁止因性别而歧视或限制妇女接受教育和参加各种文化教育活动。第十五条扫盲工作: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妇女的扫盲工作,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第十六条妇女参与文化活动:妇女有权参与各种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成果,并依法保护自己的文化权益。第五章 健康权利第十七条健康保障: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健康权利,包括生殖健康、疾病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权利。第十八条母婴保健:国家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母婴保健事业,保障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健康和安全。第十九条性别歧视禁止:禁止以任何形式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六章 家庭生活权利第二十条平等家庭地位: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禁止因性别而歧视或限制妇女的家庭权利。第二十一条婚姻自由:妇女享有婚姻自由,禁止因性别而限制或干涉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第二十二条家庭暴力禁止: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法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妇女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法律援助。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解释权: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简要内容。这部法律的实施,旨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社会的第九章 特殊保护第二十八条儿童权益保障:国家保护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九条儿童优先原则:国家保障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实行儿童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国家和社会应当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受教育环境,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十条儿童健康保障:国家保障儿童享有健康的权利,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预防和治疗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儿童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三十一条儿童福利保障:国家保障儿童享有福利的权利,为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第三十二条儿童保护机制:国家建立健全儿童保护机制,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伤害。第十章 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四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和隐私。第三十五条宣传教育: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第三十六条国际合作:国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法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条解释权: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完整内容。这部法律的实施,旨在全面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儿童优先发展,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