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工作条例PPT
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巡视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条例。...
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巡视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第五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第六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纪律和行为规范。第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地(厅)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巡视组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八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的纪律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评议。第九条:中央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十条:巡视工作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开展。中央委员会授权中央组织部具体组织落实。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纪委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促进巡视工作顺利开展。第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可以列席被巡视党组织有关会议,参加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述职、民主生活会和民主测评等会议;按照规定查阅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财物;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涉及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线索,建议其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第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开展。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巡视监督,积极回答问题。党员和群众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第十四条:中央委员会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巡视工作。专项巡视一般按照确定巡视项目、组建巡视组、确定被巡视单位、开展前期准备、进驻监督、形成专题报告、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等程序进行。其他类型的巡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第十五条:专项巡视应当突出重点、深入了解,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应当针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方案,抓住主要矛盾,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第十六条:专项巡视一般不少于100天,其中同批次对口专项巡视的各组工作时间应当保持同步安排。专项巡视期间,一般不安排被巡视地区(单位)召开与巡视监督内容不相关的会议、活动等。第十七条:专项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严重问题,需要造成纪律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部门处理;需要谈话诫勉的,进行谈话诫勉;发现其他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专项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谈话应当体现从严要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提醒。对群众反映较多且查有实据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发现失职渎职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应当责令说明情况;发现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专项巡视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专项巡视报告经巡视组集体讨论后,报本级党委审议。根据本级党委要求报上级党委或者主管部门;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党中央。对重大问题发现的不足以及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根据本级党委审议意见或者上级党委的指示要求进行反馈。反馈采取召开集中汇报会或者个别谈话会等形式进行。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巡视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反馈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按照规定报送本级第二十条:巡视组应当深入了解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并监督检查,对整改工作进行评估。巡视整改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一条: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巡视组应当在巡视期间建立与被巡视党组织内外监督力量的联系渠道,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共同推动问题解决。第二十三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第二十四条:巡视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职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和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纪律,严格自我约束,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二十五条:巡视组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第二十六条:巡视组在巡视期间统一使用专用工作标识。第二十七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巡视工作进行领导。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专门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巡视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讨论决定巡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巡视组工作汇报,研究巡视成果运用,部署后续工作;还可以与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书记沟通情况,听取意见。第二十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视办),设在同级党委组织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巡视办主任。巡视办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组织开展日常巡视工作的职责。第三十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执行本条例而受到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情况并申请保护。有关部门、组织应当依规依纪采取措施,保护巡视工作人员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和名誉,及时通报结果。第三十二条:对干扰阻碍巡视工作以及拒绝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党员干部,按照规定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上一级党委反映,也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