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的解读PPT
条例背景《护士条例》是为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而制定。该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
条例背景《护士条例》是为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而制定。该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31日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条例重点内容1. 护士的职业定义与职责职业定义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职责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2. 护士的执业资格要求基本要求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3. 护士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护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护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义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4.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医疗机构处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家标准;(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用护士而未实际招用等护士违规处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