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条令第十章第十三章PPT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十章为装备管理,第十三章为安全管理。以下是这两章的详细内容。第十章 装备管理第一节 武器装备动用第二百三十七条 武器装...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十章为装备管理,第十三章为安全管理。以下是这两章的详细内容。第十章 装备管理第一节 武器装备动用第二百三十七条 武器装备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开展群众性活动、组织体育竞赛(不含军事表演)和文艺演出等需要动用武器装备的,应当纳入计划管理,提出动用需求,列明动用武器装备的品种、数量、时限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报团以上单位领导批准。第二百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动用应当遵循严格管控、常备不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二百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动用武器装备。第二节 武器装备保管第二百四十条 武器装备必须按照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统计和检查,及时更新数据,确保武器装备数据准确无误。第二百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武器装备保管、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百四十二条 武器装备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安全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潮、防火等安全措施。严禁私自存放武器装备或者将武器装备借给他人使用。第三节 武器装备操作第二百四十三条 操作武器装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武器装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武器装备。第二百四十四条 操作武器装备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无虞。严禁在危险环境下操作武器装备。第二百四十五条 操作武器装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武器装备的安全。如果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四节 武器装备保养与维修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保管、使用的武器装备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武器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养和维修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并做好记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现武器装备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武器装备保养和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第五节 枪支弹药管理第二百四十九条 枪支弹药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持有、使用和保管。枪支弹药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私自存放或者携带枪支弹药外出。第二百五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枪支弹药。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第二百五十一条 枪支弹药必须定期进行清点、检查和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对于损坏或者报废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进行销毁或者处置。第六节 车辆管理第二百五十二条 车辆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使用和维护。车辆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或者安全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潮、防火等安全措施。严禁私自将车辆开出营区或者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第二百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自拆卸、改装车辆或者将车辆用于非指定用途。第二百五十四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非专业人员驾驶车辆或者酒后驾车。第七节 装备训练第二百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装备训练计划,积极开展装备训练,提高官兵熟练使用、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能力。第二百五十六条 装备训练应当注重实战化、模拟化,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展实装演练、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的训练。第二百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装备训练考核评价机制,对官兵的装备训练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反馈训练效果,不断改进训练方法,提高装备训练水平。第八节 装备维修保障第二百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装备维修保障体系,加强装备维修保障力量建设,提高装备维修保障能力。第二百五十九条 装备维修保障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快速高效的原则,及时发现、排除装备故障,确保武器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第二百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装备维修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维修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保障档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维修保障水平。第九节 装备退役与报废第二百六十一条 武器装备因达到服役年限、磨损严重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需要退役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符合退役或者报废条件的,予以退役或者报废。第二百六十二条 退役或者报废的武器装备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部分,可以进行转用或者修复后重新使用;对于无法修复或者无使用价值的部分,应当按规定进行销毁或者处理。第十节 战时装备管理第二百六十三条 战时装备管理应当根据作战需要,制定完善战时装备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随时能够投入作战。第二百六十四条 战时装备管理应当加强装备动用和调配,确保满足作战需要。对于参战装备,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第二百六十五条 战时装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和敌特破坏。同时应当加强对参战人员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十三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安全管理是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员、装备、设施和重要目标安全。第二百六十七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加强对官兵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官兵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二百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车辆、物资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物资运输和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对于涉密场所和重要设施,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二节 安全预防措施第二百六十九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预防措施,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分工和安全防范重点区域、部位等。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档案和信息报告制度。第二百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定期排查、随机抽查和自查自纠等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第二百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车辆、物资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物资运输和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对于涉密场所和重要设施,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第二百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机制,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节 安全教育第二百七十三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加强对官兵的安全教育,提高官兵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注重实效。第二百七十四条 安全教育应当包括国家安全、保密、消防、交通、食品卫生、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加强对新兵、新学员、新任职人员和重点部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第二百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对官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同时应当定期组织官兵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确保官兵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第四节 安全监督第二百七十六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第二百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上级机关和领导提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回应、采取措施整改落实。第二百七十八条 对于在安全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安全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以上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十章和第十三章的全部内容,约3000字。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军事条令有所差异,请以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