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PPT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行政执法的三项基本制度,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适用范围行政执...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行政执法的三项基本制度,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适用范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二)公示原则以公正、公开为基本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公示内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信息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四)公示载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各级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上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适用范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二)记录原则以记录为手段,以归档为终结,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通过记录客观还原行政执法的真实情况,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正。(三)记录内容有关告知的事项有关程序性过程的情况有关实体性结论的过程和结果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四)记录方式及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等书面材料音像记录包括录音、录像等电子形式载体。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音像记录应当自现场执法开始时起录至现场执法结束时止对查封扣押财产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清点物品等情形可视情况采取音像记录方式辅助记录文字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档”原则进行归档音像资料应当按照“一季一盘”原则定期刻盘归档。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永久保存的档案,应当作电子备份。档案保存不得少于30年。对易毁损灭失的档案材料,应当及时数字化处理并长期保存。档案室应当具备合理的布局和适宜的环境条件,满足档案的安全保护和方便利用需求。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传统载体档案因破损或者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严重损伤的,可以及时转换到数字载体。对数字档案的保存和利用活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定期备份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等风险隐患。电子档案移交后,机关继续留存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纸质档案数字化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执行,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按照《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执行。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电子文件单套制集中备份中心,对电子文件实行备份管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建设区域性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实施区域性电子文件单套制备份管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做好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机构推行无纸化办公。新产生档案的机关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前应当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等标准执行,数字化过程中应同时收集并整理元数据。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坚持“谁组织,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网络基础设施、系统硬件、基础软件、安全保障系统、终端及辅助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满足机关工作需要。网络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国产设备,不得使用国外设备。采购自主可控的国产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需求分析、应用试运行、技术评审和商密认证等工作,并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规定,通过电子文件接收系统和专用网络,不得通过未设置安全可靠措施的互联网移交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移交可以采用在线移交或离线移交。在线移交应当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电子文件接收系统和专用网络,不得通过未设置安全可靠措施的互联网移交。电子文件移交后,机关继续留存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网络基础设施、系统硬件、基础软件、安全保障系统、终端及辅助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满足机关工作需要。采购网络基础设施、系统硬件、基础软件、安全保障系统、终端及辅助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各级党政机关涉密信息系统按照分级保护要求进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涉密信息系统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档案管理的要求,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实行档案信息化与电子文件形成制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适用范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作出决定的制度。(二)审核原则以合法性审核为原则,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合法合规、公正公平。(三)审核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有无违法违纪情形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四)审核要求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重大执法决定经合法性审核后需要进一步调查完善的,可以撤销原拟定的执法决定或者修改后重新报批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根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向本部门以外的有关专家、法律顾问等咨询。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五)审核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工作机制明确法制审核工作机构,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审核程序等,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重大执法决定经合法性审核后需要进一步调查完善的,可以撤销原拟定的执法决定或者修改后重新报批。撤销后重新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重新进行法制审核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当将法制审核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的范围,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法制审核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法制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促进法制审核工作的协同发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保障措施组织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组织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度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制度体系,包括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各项具体制度。同时,应当对各项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经费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经费的充足和合理使用。同时,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经费的有效利用培训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同时,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建设,增强他们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监督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同时,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总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合法、公正、透明的关键措施。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制度建设和执行的重视和支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