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摩托车管理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电动车、摩托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电动车、摩托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的管理。第三条 定义与分类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为动力,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本条例所称摩托车,是指以内燃机为动力,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第四条 管理原则电动车、摩托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电动车、摩托车发展和管理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第六条 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摩托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摩托车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摩托车的维修和回收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摩托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第七条 生产要求生产电动车、摩托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摩托车。第八条 销售要求销售电动车、摩托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摩托车。销售电动车、摩托车的商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全使用说明等必要资料。第九条 认证标识电动车、摩托车应当经过国家认证,并按照规定标注认证标识。禁止生产、销售未经认证或者标注虚假认证标识的电动车、摩托车。第十条 维修管理从事电动车、摩托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修后的电动车、摩托车符合安全要求。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驾驶资格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禁止无证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第十二条 安全行驶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管理,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酒后驾驶等。第十三条 停放规定电动车、摩托车应当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停放。禁止乱停乱放或者占用盲道等影响公共通行的行为。第四章 回收和报废管理第十四条 回收制度建立电动车、摩托车的回收制度。电动车、摩托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旧电动车、摩托车交由具有回收资质的单位回收。未按照规定回收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