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PPT
为了推动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云南省生态文明建...
为了推动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创新发展、公众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生态保护与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采取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推进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第九条:严格保护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等重要生态系统,实行天然林全面禁伐,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培育。第十条: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第十一条: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禁止非法猎捕、采集、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十二条: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污染和非法占用。第十三条: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第十四条: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十五条: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土地资源消耗等控制指标,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六条: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十七条:推广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技术,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第十八条:加强城市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因素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第二十二条:加强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和严厉处罚。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