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一、总则1. 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2. 适用范围本法适...
一、总则1. 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2.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或欺骗的手段,获取市场份额或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4. 政府对竞争的维护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5. 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组织应建立规范行业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 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 倾销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3. 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盗版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5.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6.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商品流通秩序的行为:(一)强买强卖;(二)搭配销售;(三)搭售商品; 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1)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违反本法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或欺骗的手段,获取市场份额或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规章。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四、法律责任和处罚1. 民事责任(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 行政责任(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3. 刑事责任(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五、其他规定1.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1)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2)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盗版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2. 关于行政执法的补充规定(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