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一法一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三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配合协同一致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充分了解和尊重未成年人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第五条: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共同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氛围。第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庭劳动和社会实践,培养其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精神。第三章 国家支持与指导第八条:国家支持开展家庭教育研究和宣传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家庭教育服务,建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网络。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家庭教育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学校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第十一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和支持。第四章 社会参与和监督第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十四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聘请专业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十五条:学校可以采取设立家长学校等方式,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更新育人理念,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学习掌握家庭教育的知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