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PPT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持良好的校风校纪,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学生,包括在...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持良好的校风校纪,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学生,包括在校内、外实习、实训期间的学生。第二条: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第三条:处分标准警告对于初次违规且情节较轻的学生,可给予警告处分。如:上课迟到、旷课等严重警告对于违规行为较重、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作弊、替考等记过对于多次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可给予记过处分。如:聚众斗殴、夜不归宿等开除学籍对于违反校规校纪严重、影响恶劣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偷窃、诈骗、恶意毁坏公物等第四条:处分程序调查取证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学生听证被处分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有权参加听证会,对处分提出异议审批公示学生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情况,提出处分意见,报请学校审批,并在校内公示执行处分学生应认真对待并执行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拒不执行或以非法手段抗拒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申诉处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学生本人。复查结论认为必要的,可以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学生也可向教育厅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档案记录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解除处分的,应将其处分记录从档案中撤出撤销处分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和学校批准,可以减轻或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向全校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留校察看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审核和学校批准,可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未解除察看之前不得报考研究生(应届毕业生除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同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报考研究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察看或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毕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之前的有关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