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PPT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办法所称的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交易通道服务,这种业务称为证券经纪业务。在本办法中,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包括具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申请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从事其他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部分证券经纪业务。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服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客户的利益,不得误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保证客户的交易指令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送达证券交易所,并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自己的交易意愿进行交易。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防止客户的资金、证券被非法或者恶意调用。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提供佣金和其他费用,并保证这些费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在客户开立账户时,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佣金和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在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资产、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八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我纠正。内部控制机制和合规管理机制应当包括对业务运作、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