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PPT
契约精神在中国的源远流长和丰富实践,早在先秦时期,中国人就有了契约观念。《周礼》有云:“听民讼以乡约。”郑玄注曰:“要结恩信,使民有所劝勉,畏慕而不敢犯命...
契约精神在中国的源远流长和丰富实践,早在先秦时期,中国人就有了契约观念。《周礼》有云:“听民讼以乡约。”郑玄注曰:“要结恩信,使民有所劝勉,畏慕而不敢犯命也。”(中略)在民间,“一诺千金”的佳话代代相传,这种以诚信为价值内核的信用文化传统为乡土中国构建起一种系统的契约精神,这种精神是乡土中国在市场转型中所焕发的一种内生力量。一、乡土中国的契约精神在市场交易关系中,人们所熟知的合同、协议、条约等制度性现代契约形式是典型的书面形式,而中国农村社会所传承的口头的非正式契约形式——乡规民约,是农民在长期乡土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民间制度安排。(中略)在乡土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农民作为理性的行动者,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发现,在复杂的社会交易关系中,产权明晰、风险自担、契约自由和保护私有产权等经济自由权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要素。(一)产权明晰与自由交易权在乡土中国,农民之间进行土地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时,首先需要一个明确的产权制度来保证土地权益的明晰。在历史上,基于中国传统土地制度原则建立的农地制度——地主所有、家庭经营(不排除长短工)及地租剥削三者一体是乡村资本主义土地经营方式的基础。(二)风险自担与自由选择权在乡土中国的土地交易市场,农民作为理性的行动者,在土地交易活动中必须自己承担各种自然与社会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土地买卖过程中货币与实物计量折算差异所带来的交易风险、由水旱灾害与虫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风险带来的收成减产的损失以及政治运动的冲击所造成的经济社会风险等。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与上述例子相类似的各种风险在乡村生活中经常发生。因此,在乡土中国,农民之间进行土地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时,需要基于自己的理性判断与能力选择相应的策略来规避和转嫁风险。(三)契约自由与意思自治权在乡土中国的土地交易市场,农民作为理性的行动者,具有相应的契约自由权。这种契约自由权既包括农民之间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缔结契约以及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度,也包括农民在选择缔结契约的形式和内容时所具有的自主决定权。因此,在土地交易活动中,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自主决定是否达成交易以及达成何种交易;同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选择缔结长期或短期契约以及何种交易方式等。二、乡土中国的民间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乡土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基于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而形成的民间非正式制度安排——乡规民约,是农民在乡土社会中共同生活时所形成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既包括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成文乡规民约,也包括以口头的、非文字形式表达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和惯例等。(一)乡规民约的缘起与演进在中国历史上,随着秦汉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与郡县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随着小农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大家族制度的逐渐解体、富民阶层的兴起、迁移流动人口的增加与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专制皇权的加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伴随着由宋代发端的城镇工商业的发展而引发城乡工商业交往的日益频繁以及城市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从明初开始,“士”阶层成员的构成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之而产生的“商贾重于士”的社会现象也初步显现。到了清代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商帮的出现与崛起,“商贾重于士”的社会现象逐渐凸显出来。这些变化使得乡村社会中原本相对封闭的社会关系逐渐变得开放与复杂起来。为了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与稳定以及人们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人们开始通过乡规民约来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与纠纷。(二)乡规民约的功能与作用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乡规民约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民间非正式制度安排。乡规民约不仅具有协调利益关系的功能与作用,而且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与作用。协调利益关系的功能与作用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非正式制度安排,其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协调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调相邻利益关系;二是协调一般性的农村社会纠纷;三是调节基层乡村治理秩序和权责关系;四是约束与规范人们的各种行动等。从一定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