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PPT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对象范围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救助对象类别本细则适用于本县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其他流动人口。婚嫁、入赘本县,但户籍未迁入本县的常住人口可参照本县户籍人口。分为以下四类对象:一类对象包括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二类对象包括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类对象包括除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县户籍家庭;四类对象包括困难发生在本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县的外来流动人口,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对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交通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已享受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救助的、当年已享受相关单位组织助学项目等救助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临时救助的标准(一)对发生以下情形的,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或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救助类别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对困难家庭和个人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临时救助支出型救助(一)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二)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三)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 10 万元(含)以下的生活用机动车(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四)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五)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不含);(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救助标准(医疗支出)一类对象中特困人员,按自负总额 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在申请日前 12 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 5000元,按总额的 6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的 12 倍二类对象,申请日前 12 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 10000 元,按总额的 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的 9 倍三类对象,申请日前 12 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 20000 元,按总额的 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的 9 倍;个人费用支出数额巨大,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经严格核查,符合救助条件,当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40000 元(含)救助标准(教育支出)一类对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 6 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 6 倍给予一次性救助二类对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 4 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 2 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致使家庭成员致伤、致残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一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 6 倍给予救助二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 4 倍给予救助三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 2 倍给予救助四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给予一次性 2000 元的临时救助(二)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修建补助(三)一、二类对象在解决唯一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给予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 3 倍救助,最高不超过 6 倍。此项救助可与住房救助重复享受(四)对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其他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 3 倍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 6 倍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拒绝或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法定赡(抚、扶)养人具备赡(抚、扶)养能力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