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与消防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消防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消防工作不仅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火是一种自然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灾难。从古到今,火给人类带来文明和光明,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痛苦。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用火的种类和范围不断扩大,各种新型易燃材料不断出现,用火不慎极易引起火灾,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消防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公共安全事业。加强消防工作不仅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安全的社会,没有安全就没有和谐。同时,和谐社会还应当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而只有消防安全才能保证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因此,加强消防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适用范围《消防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对于国家所有的矿井地下部分、核工业、国防科研生产、高层和地下建筑、仓库、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适用《消防法》。这些单位和场所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无论是在平原还是在林区,无论是在人口稠密地区还是在人口稀少地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安全。《消防法》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从该施行之日起,所有的消防工作都必须适用《消防法》。当然,《消防法》公布之前的消防工作也应当依照原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但是,原有的规定与《消防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适用新的《消防法》的规定。政府职责统一领导是《消防法》确定的中国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对人民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救援演练,以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分级管理是《消防法》确定的另一个中国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种管理体制意味着国家的公安部门是全国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而地方公安机关则是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比如,《消防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时,应当优先考虑火灾预防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建设行政审批的范围;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大量引发火灾事故的产品依法实施监督抽查等等。这种分级管理原则还体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本部队的消防工作以及矿井地下部分、核设施、国家水上机构水上、民用航空器方面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等方面。这些机关的上级部门和相应的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其所属单位的有关方面遵守《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