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强制的设定与规定PPT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由于行政强制直接限制或剥夺了相对人的权益,因而必须予以法律规制。行政强...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由于行政强制直接限制或剥夺了相对人的权益,因而必须予以法律规制。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1. 法律设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2. 行政法规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3. 地方性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4.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事项范围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的规定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3. 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3)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4)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紧急须当场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事后认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4. 实施行政强制的费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逃避执行可能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所需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代履行三日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结语行政强制的设定与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能够依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