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争议的汽车保险案例PPT
带争议的汽车保险案例2020年12月,钱某以每天500元的价格从杨某处租用了一辆私家车。在返回常熟的途中,钱某因疲劳将车辆交给同事方某驾驶。不幸的是,方某...
带争议的汽车保险案例2020年12月,钱某以每天500元的价格从杨某处租用了一辆私家车。在返回常熟的途中,钱某因疲劳将车辆交给同事方某驾驶。不幸的是,方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责。由于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杨某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将车辆用于租赁,使得车辆驾驶员频繁变化,增加了危险程度,而这一变化并未告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相应的批改手续。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52条及相关保险条款,拒绝理赔。2000年9月,湖北枣阳市的个体司机陈革新为其大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险。不久后,陈革新的车辆在检修过程中,一名检修人员不幸被车辆轧死。死者家属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要求按照投保合同给予一万元的理赔。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这一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死者家属最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15年7月,王某为其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合同上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生效。然而,在同一天的下午,王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行人田某受伤。事后,田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在此案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指出,交强险合同中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是对保险公司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无效。周某因无证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立场,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另一起案例中,江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了拒绝。法院认为,肇事逃逸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以上案例均涉及汽车保险的理赔争议,涵盖了私家车租赁、驾驶人员检修车辆、交强险合同争议、无证驾驶及肇事逃逸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不仅提醒我们在购买汽车保险时要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还提醒我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同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公正地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