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约PPT
公约简介《海牙公约》,全称《海牙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是1979年12月于海牙举行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中制定的公约,于1980年1月23日生效。该公约的主...
公约简介《海牙公约》,全称《海牙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是1979年12月于海牙举行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中制定的公约,于1980年1月23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将1963年《东京公约》和1970年《贝尔格莱德公约》的规定编成一部具有较强法律效力的国际法规。公约内容公约正文《海牙公约》的正文共八条,主要内容为: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该航空器的安全,或意图危害该航空器的安全者;或用任何方法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进行重行配置,或企图破坏之或重行配置之;或用以供给劫持或用以劫持者:或企图用以供给或劫持者,如果该人:(1) 是对该航空器实际掌有控制权者;或(2) 以暴力或非法影响实际上掩护该航空器的;或(3) 以某种身份,由于他私人或利害关系团体的作用,而能影响该航空器的使用者;或(4) 是该航空器的原属国居民或通常居住在该国的无国籍人;或(5) 在采取行为时,身处该航空器内;或(6) 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已就该航空器取得安居权者;即应视为犯了国际习惯法中的海盗罪凡意图犯第一项所定的罪行而对该航空器发动攻击者,即犯了相同罪行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定之罪行应视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所犯罪行本公约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定之罪行并不适用以国家安全理由对国家工作人员所判的监禁、其他惩罚或保安处分系合法的。但此处并不妨碍由于意外、过失、忘记等原因而判罚非刑任何国家对于在任何领土内所犯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定的罪行可以行使国家主权,依照其法律加以惩罚,但以该国家的法律不妨碍引渡给另一国家为准本公约于1978年2月24日以前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和伦敦开放签字,并在鹿特丹予以批准本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但下述情况除外:(1) 对于国家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其适用范围得扩展到该航空器的实际降落地和主要营利停靠地;(2) 如果罪行是在该航空器发射升空时犯的;如果罪犯仍在飞行中的该航空器内;并如果该航空器降落地为罪犯指明国;则本公约适用于本项上文第一段所定的情况;(3) 如果罪犯是该国国民或通常居住在该国境内无国籍人;则本公约适用于本项上文第一段所定的情况本公约不妨碍以保证国际性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公约中所载的规定和规则获得遵守为目的的任何其他多边协定的缔结附加议定书《海牙公约》的附加议定书有以下四份:防止和惩治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1979年)(补充议定书Ⅰ)经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的防止和惩治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1988年)(补充议定书Ⅱ)防止和惩治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1990年)(补充议定书Ⅲ)防止和惩治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修正案(1997年)(修正案)公约意义与影响《海牙公约》的主要目的是将1963年《东京公约》和1970年《贝尔格莱德公约》的规定编成一部具有较强法律效力的国际法规。它与之前的两个公约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使国际民航安全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其生效后对国际社会防范和打击民用航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对保障国际民航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