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三条 家庭责任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第四条 国家支持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五条 家庭教育观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能。第六条 家庭教育内容和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七条 家庭教育方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加强沟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充分了解其学习、生活情况,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和学习习惯,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第八条 特殊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第三章 国家支持第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十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第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员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院校开设家庭教育指导专业课程,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才。第十二条 家庭教育信息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第四章 社会协同第十三条 家庭教育服务网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职工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第十五条 各类组织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机构应当对接受救助、帮扶、矫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教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