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PPT
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
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的特征刑事诉讼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这里应明确三点:追诉犯罪进行刑事诉讼不是私人行为,而是国家的专门活动追诉犯罪进行刑事诉讼不是国家的一般活动,而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追诉犯罪进行刑事诉讼不是对犯罪的一般性惩罚活动,而是专门确定被追诉者是否负刑事责任和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介入刑事诉讼是控诉式而非纠问式的诉讼刑事诉讼是法定的而不是任意的诉讼刑事诉讼是限制而不是放任的诉讼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是法、检、公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就可能导致司法专横、审判随意乃至侵犯公民权利等违反法治原则的行为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刑事诉讼不仅要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且要解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问题以及与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因此,不能只有国家专门机关的活动,而且必须有刑事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终结,都发生着重要的影响。若他们的诉讼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往往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对于公诉案件,一经启动公诉,便不能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被害人对于公诉案件,不服一审判决的,没有上诉、抗诉的资格,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诉讼的结果要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这种结果,实际上是一种处理,它包括两种:实体上的处理即确定被告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程序上的处理即诉讼本身的处理,如回避、延期审理、终止审理等在刑事诉讼中,这两种处理是互相关联的,其中,对案件实体上的处理居于主导地位,是中心内容;对诉讼本身的程序性处理则是为了保证实体上的处理得以正确实现而进行的,它服务于实体上的处理。总之,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既有共同性,也有其特点。了解和把握这些特点,对于理解刑事诉讼的本质和规律,指导刑事诉讼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如需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建议查阅刑事诉讼法典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刑事诉讼的任务刑事诉讼的任务是刑事诉讼目的的具体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进行一系列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它既有惩罚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又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具体是:惩罚犯罪者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应负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不予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全体公民中,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中,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的职能刑事诉讼的职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它既是国家专门机关的权力,也是其义务。主要包括:控诉职能控诉职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控诉职能只能由依法行使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个人承担。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只有自诉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辩护职能辩护职能是指针对控诉,提出证明材料,说明事实真相,驳斥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的职能。在中国,刑事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审判职能审判职能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进行裁判的职能。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最终裁判者的地位,对一切刑事案件拥有审判权刑事诉讼的结构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结构,它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结构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是较为理想的诉讼构造模式。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全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主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不追究原则依法不追究原则这一原则也被称为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在特定情形时,即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些特定情形通常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这一原则保障了我国司法机关在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时,可以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同时也为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刑事补偿原则当因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以上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和指导准则,它们共同保障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这些原则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也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尊重。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原则并非绝对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它们可能会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修改。因此,在理解和应用这些原则时,应当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司法活动,它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这些原则不仅为刑事诉讼提供了指导,也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