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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民事判决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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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称:XXXX人民法院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案号:(XXXX)地XX民初XX号原告:XXX,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被告:XXX,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XXX。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回家,夫妻长期分居。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女儿,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下:XXXX。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女儿X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元给原告(从XXXX年XX月起至女儿XXX年满18周岁止);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给原告;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元给原告。被告X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我们夫妻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感情也好。我们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双方经过了充分的了解,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在所难免的,但这些矛盾并非不能调和,更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关于原告称我在外有第三者的问题,纯属无中生有,原告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三、如果离婚,我要求女儿由我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同时,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包括XXXX,如果离婚,应依法分割。另外,由于原告存在过错,我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XX元。经审理查明,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XXX。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审判员:XXXXXXX年XX月XX日书记员:X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离婚民事判决书(续)法院名称:XXXX人民法院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案号:(XXXX)地XX民初XX号原告:XXX,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被告:XXX,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XXX。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缺乏关心和理解,双方沟通不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则认为双方仍有感情基础,愿意通过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XXXX的房产一套、银行存款若干、以及家具、家电等物品。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分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虽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位于XXXX的房产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进行分割。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女儿XXX年龄尚小,且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为保持其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女儿XXX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女儿XXX由被告XXX抚养,原告X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至女儿XXX年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位于XXXX的房产一套归被告XXX所有,被告XXX应支付原告XXX房屋折价款XX元;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进行分割。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XXX负担XX元,被告XXX负担XX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审判长:XXX审判员1:XXX审判员2:XXXXXXX年XX月XX日书记员:X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