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PPT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相关法律介绍一、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相关法律介绍一、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7月1日发布,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共七章八十四条,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二、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对中国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2017年6月1日施行。三、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十章九十七条。该法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专门力量和职责分工、保障措施等,规定了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技术防范、国际合作等制度。四、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是为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间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反间谍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4年11月01日发布,2015年01月0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四十三条。法律对间谍行为作了明确定义,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明确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等。五、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是为了保障核设施、核材料、核废物等的安全,预防核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7年9月1日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八十六条。法律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以上内容仅为对五部法律的简要介绍,如需获取各法律的全文内容,请登陆国务院有关网站或相关政府法律文件发布平台进行查询。同时,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这一天,全国各地都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相关法律介绍(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三条 国家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结束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结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程序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紧急措施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程序规定及时履行相关职责。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第五十三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程序规定,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第六十八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程序规定采取特别措施,需要履行特别职责的人员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或者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的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二章 网络安全战略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履行网络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程序规定进入相关网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防范、制止和消除危害。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关闭或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恐怖活动。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第八条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认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部门,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章 防范恐怖活动第十六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后,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程序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或者减轻和消除危害。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水平。第四章 情报信息第二十二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后,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依法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程序规定,开展情报分析研判,依法使用侦察、调查、检查、传唤、查询、冻结、查封、扣押、限制出境等措施,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五章 调查第二十八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后,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程序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的人员和资金、物品、场所等进行调查、检查、查封、扣押、冻结,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第六章 应对处置第三十四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后,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程序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和消除危害。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后,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依法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程序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恐怖主义工作顺利开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间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反间谍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职责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间谍违法犯罪活动。第三章 间谍行为第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第四章 安全防范第十六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后,履行反间谍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程序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第五章 调查与处置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职权,文明执法,接受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间谍行为提供情报、资金、物资、场所等便利条件的;(三)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核设施、核材料、核废物等的安全,预防核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核废物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第十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后,履行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程序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缓解或者减轻核事故危害。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