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扶教育,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扶教育,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置帮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支持安置帮教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两所”)负责对本单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帮扶教育,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实施安置帮教工作。村(社区)民委员会、安置帮教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协助司法所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贯彻国家“长期共建、长治久安”重要战略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重在转化的工作方针,实行国家指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全面帮扶、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第四条安置帮教工作对象包括:(一)刑满释放人员;(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三)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矫正人员。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司法所应当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安置帮教工作对象信息,制定和落实帮扶措施,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记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第三章 衔接工作第七条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台账,对其家庭情况、改造表现、心理状况、就业技能、社会关系等进行评估,在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前一个月,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核实其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通报其改造表现、心理状况、技能特长、就业意向等基本情况,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依据。司法所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实、更新工作对象信息,做好接收准备。第八条司法所应当在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了解其思想动态,提前介入开展帮扶教育工作。对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时无家可归、无处可去的,司法所应当协调安置其临时住所,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在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7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安置帮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帮教档案,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安置帮教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司法所和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帮教措施和目标;(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五)其他有关事项。第十条司法所应当建立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 帮扶教育第十一条司法所应当根据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教育计划,落实帮扶责任,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教育活动。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依托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为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教育、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帮扶。第十四条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法律法规、文化知识、职业技能等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道德素质和就业能力。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定期走访、个别谈话等制度,了解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及时发现和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第十七条司法所应当鼓励和支持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服务、志愿活动等,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安置帮教协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第十九条对于有特殊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司法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第二十条司法所应当加强与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的沟通联系,指导家庭成员正确理解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共同做好帮扶教育工作。第五章 工作保障第二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二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的安置帮教协议继续有效,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以上仅为《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初步框架和内容,实际文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该规定旨在规范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扶教育,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二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第二十九条对于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第三十条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安置帮教活动,努力改正错误,提高自身素质,争取早日成为守法公民。第三十一条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作为示例和参考,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规定》需要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此外,实际文件可能还包含更多的细节、条款和具体实施办法。如果您需要了解或参与制定相关的规定,建议您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专家。第七章 专门教育与职业培训第三十四条为了提升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专门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十五条专门教育和职业培训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培训方案,注重实践操作和技能提升。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实习、实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第三十七条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加专门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政策优惠。第八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第四十条鼓励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参与安置帮教工作,为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就业指导等服务。第四十一条对于在安置帮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和个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的安置帮教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以上内容是对《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旨在促进安置帮教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提升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安置帮教效果,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同时,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第十章 考核与评估第四十五条定期考核:司法所应当定期对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安置帮教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其改造效果和社会融入程度。第四十六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思想表现、行为表现、学习培训情况、就业情况、社会关系等多个方面。第四十七条考核方法:考核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家访、社区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确保考核结果全面、客观、公正。第四十八条评估机制:建立安置帮教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四十九条反馈与改进:考核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指导其改进,并作为调整帮扶措施的依据。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规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妨碍安置帮教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工作人员违法责任:安置帮教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司法部所有。第五十三条生效与废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废止前已经开始的安置帮教工作,按照原规定执行完毕。第五十四条其他: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以上内容是对《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涵盖了考核与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有效性,促进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顺利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明确了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