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安委会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七条【行业自律】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第八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第九条【举报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高危企业分等级管理】对高危企业实施重点管理,其名单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能保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应当予以撤换。第十二条【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二)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