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团内规章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第二条共青团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团结全国各族青年坚定不移跟党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第三条共青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第四条共青团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特别是要大力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第五条共青团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管理青年事务,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第六条共青团坚持改革创新,发扬“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青年组织,成为引领中国青年前进、实现中国梦的生力军。第二章 团员第七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第八条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团员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团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团员必须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按时交纳团费,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努力为团组织做贡献遵守团的纪律团员必须自觉遵守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接受团的监督和考察团员必须接受团组织的监督和考察,如实向团组织反映情况,及时报告自己的思想和工作,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为团组织和团员服务团员有义务为团组织和团员服务,关心和支持团的工作,积极参加团的活动,为团组织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第九条团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团员有权利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讨论和表决团内事务,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使用团的设施团员有权利使用团的设施,包括图书馆、活动室等,以满足学习和生活的需要接受团的教育和培训团员有权利接受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对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团员有权利对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团的工作不断改进和发展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团员在团的决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保留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团的帮助和保护团员在遇到困难时,有权利请求团的帮助和保护,团组织应当尽力为团员提供帮助和支持第三章 团的组织制度第十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十一条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第十二条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这种制度确保了团的组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也为团员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增强了团员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以上只是团内规章的部分内容,完整的团内规章通常会包含更多关于团的组织结构、团员权利与义务、团的运作方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这些内容会根据不同地区和时期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