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PPT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4月15日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4月15日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6年2月10日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临沧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白族、哈尼族、壮族、苗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各族人民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觉性。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各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积极从各族人民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台湾同胞及其眷属和海外侨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且应当有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临沧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的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的人员。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拉祜语、佤语、布朗语、傣语。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应当并用自治县和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文字。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积极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自治县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时候,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报考人员适当放宽条件。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招收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人员。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在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当有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的人员。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使用汉文。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治县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自治县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自治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加强茶叶、甘蔗、橡胶、核桃、烤烟等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支柱产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和保护畜牧业,加强草山建设,改善饲养条件,重点发展牛、猪、羊、禽等养殖业,提高畜产品商品率。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额留给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自治县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水、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自治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自治县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集贸市场,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商品流通,加强商业网点和边境口岸建设,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自治县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自治县经济发展。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扶贫工作,坚持国家扶贫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期实施,逐步改变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自治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兴办企业,开发资源,从资金、技术、物资、信息等方面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培植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实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