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第三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四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军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学校国防教育工作。驻军和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第八条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退役军人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残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对国防教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十一条国家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结束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防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或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规定或者确定国防教育的具体内容。第四章 学校国防教育第十二条国家根据学校国防教育的需要,在师范院校设置国防教育课程,为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国防教育师资,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第五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的领导,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