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PPT
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所谓“重大损害”是指:(1)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的;(2)造成不法侵害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如果损害在不法侵害者本人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属于防卫过当从侵害的行为来看必须是不法侵害;如果是不法侵害行为终止后或者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或者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或者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行为人仍不法加以侵害的,就属于故意犯罪了第三款:特殊防卫特殊防卫,又称“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特殊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严重的犯罪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暴力犯罪侵犯时,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相关知识: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区别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刑法规定的阻却违法事由之一,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自己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虽然都是刑法规定的阻却违法事由,但二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成立的条件不尽相同。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特殊防卫所针对的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对防卫限度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特殊防卫则没有防卫限度的要求,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3)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特殊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与防卫过当的区别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1)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2)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无限防卫权与防卫过当虽然都是刑法规定的阻却违法事由,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第四款: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五款:避险过当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并且也应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避险过当,如果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应当适当减轻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第六款:职务或业务上的避险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履行职务或者业务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使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一定损害的,不成立紧急避险。这是因为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对于特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义务,而不能将这种义务转嫁给他人。例如,消防队员负有灭火的职责,在灭火过程中,消防队员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而让自己的身体受轻伤的,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消防队员负有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再如,医生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如果医生为了治疗一个重病人,而让另一个病人的健康遭受一定损害的,不成立紧急避险。但是,如果行为人虽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但危险的发生并非由于行为人的失职行为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或损害自己或者他人的较小利益的,仍应成立紧急避险。第七款: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则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权益相比,应当是较大的权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同所避免的损害相比,应当是较小的权益。只有这样,紧急避险才是合理的,行为人的行为才是正当的。第八款: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九款:适用对象本条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里的“职务”和“业务”是指担任的某项工作或者从事的某项业务。例如,军人负有保卫祖国的职责,消防员负有灭火的职责,医生负有救死扶伤的职责等。由于他们职务或者业务上的特定责任,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不能将自己所面临的危险转嫁他人。因此,对他们来说,不存在紧急避险的问题。第十款:与其他行为的界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界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客观上都表现为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保全行为,两者十分近似,区分两者应把握以下几点: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能损害第三者的利益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紧急避险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界限区分紧急避险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紧急避险是损害第三者的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不具有这一特征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法益小于所保护的法益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从总体上来说是有益于社会的,而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损害了一定的法益,从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