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条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防卫过当应当符合四个条件: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犯罪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表现为防卫人主观上的过错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在刑法理论上,将防卫过当分成两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防卫过当。前者因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不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后者虽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未造成重大损害,如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轻微伤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四、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两种: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就应当以该具体犯罪论处。防卫人主观上出于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防卫人主观上出于过失,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第三款: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特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特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的区别就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内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暴力犯罪。杀人、伤害等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性权利的犯罪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放火等严重破坏公共安全的犯罪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与上述7种犯罪相联系的暴力胁迫等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五、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认定杀人、伤害等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比较典型的暴力犯罪但是,如果根据案件事实,能够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导致他人死亡、重伤结果的紧迫性、现实性的,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续)第四款: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无过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也称为无限防卫权或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成立无过当防卫需满足以下条件: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里的“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以他人的生命、健康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等犯罪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主观条件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即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实施防卫行为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由于无过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法律对其防卫限度不作要求,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二、无过当防卫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区别无过当防卫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主要区别在于防卫限度的不同。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而无过当防卫则没有这一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三、无过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无过当防卫仅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等。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如盗窃、诈骗等,不适用无过当防卫。四、无过当防卫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过当防卫的认定应严格把握其成立条件,确保不会滥用防卫权。同时,对于符合无过当防卫条件的案件,应依法认定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综上所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和无过当防卫四种情形。公民在行使防卫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哪种情形,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续)第五款: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且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防卫挑拨,应当按照其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性质,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防卫挑拨的构成要件防卫挑拨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防卫挑拨者主观上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对方的不法侵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行为防卫挑拨者客观上实施了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如语言挑衅、行为挑衅等防卫意图的缺乏防卫挑拨者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时,没有真正的防卫意图,而是借正当防卫之名行侵害之实二、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在于防卫意图的有无。正当防卫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而防卫挑拨则是为了侵害对方而故意引起对方的不法侵害,然后借正当防卫之名实施侵害行为,缺乏真正的防卫意图。三、防卫挑拨的法律后果防卫挑拨是一种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防卫挑拨行为造成了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造成了对方死亡的,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第六款: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一、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即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客观上的防卫行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防卫行为,但由于主观认识错误,该防卫行为并未针对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损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在于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是针对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而假想防卫则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三、假想防卫的法律后果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如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假想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过失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失,即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假想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意外事件处理。总结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防卫挑拨和假想防卫等情形进行了规定。公民在行使防卫权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适用哪种情形,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防卫行为时,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公正、准确地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