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三湖保护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的保护和治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的保护和治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三湖,是指位于玉溪市境内的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三湖的保护范围包括三湖的水域,湖岸线外侧水平延伸一百米内的陆域,以及三湖入湖河道上溯五公里内的河道、沿岸两侧水平延伸一百米内的区域。具体保护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立界碑、界桩予以标识,并向社会公告。第三条三湖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湖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三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澄江、江川、通海县人民政府是三湖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三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三湖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三湖保护和管理。三湖沿岸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三湖保护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五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三湖保护规划,并与玉溪市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澄江、江川、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三湖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三湖保护详细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三湖沿岸实行重点保护、优化开发和限制开发。三湖一级保护区内,除因生态保护、三湖治理、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地质勘查、三湖管理需要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湖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除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湖二级保护区和入湖河道沿岸的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制药、造纸、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酿造、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第三章 水质保护第七条三湖水质应当达到或者优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目标。玉溪市、澄江、江川、通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三湖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目标和水环境质量标准。第八条在三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在三湖保护范围内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五)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九条玉溪市、澄江、江川、通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三湖保护范围内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第十条玉溪市、澄江、江川、通海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三湖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