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鹿晗关晓彤被曝分手???鹿晗微博取关引爆热搜???PPT模板,一键免费AI生成鹿晗关晓彤被曝分手???鹿晗微博取关引爆热搜???PPT 小米新款手机从小米16改名成小米17的好处和坏处分析PPT模板免费下载,一键免费AI生成小米新款手机从小米16改名成小米17的好处和坏处分析PPT 万达王健林被限制高消费事件介绍及现状分析PPT模板免费下载,一键免费AI生成万达王健林被限制高消费事件介绍及现状分析PPT 缅怀杨振宁先生PPT模板免费下载,一键免费AI生成缅怀杨振宁先生PPT
解放阁的故事
3791bd23-6ef1-4a7e-9395-c18da9a0e845PPT 476ee11d-983f-44f8-a31d-e1f65718df1bPPT a59a7bf9-361d-469a-b5e8-3f9efe1054ecPPT fc3d68b8-cb48-4beb-b520-7be838d32ea1PPT
Hi,我是你的PPT智能设计师,我可以帮您免费生成PPT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水质和安全供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保障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第六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覆盖的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地封闭原有自备井,实现城市公共供水。第八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第十一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自备井取用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覆盖的区域外,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证件,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限制开采承压水。确需开采承压水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开采承压水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应当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已建住宅应当结合水表改造,逐步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拆迁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九条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市、县(市)、上街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每月公布水质检测结果。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用水单位和个人提供基本生活用水。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并报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备案。第二十七条市政、园林、环卫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量收费。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内部用水设施的管理,降低漏失率。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推行规范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和答复用户反映的问题。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第三十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必须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上安装止回阀等安全设施。第三十四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其管理范围以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户签订的供水协议为准。住宅的户水表及其表井,由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水表井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的;(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四)未按规定设置水质检测机构或者未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的;(五)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