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条令纲要PPT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服务经济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令。...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圆满完成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服务经济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消防部队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坚持从严治警,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实行条令条例和教育训练制度,培养优良作风和严格的纪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训练有素、执勤严密、装备精良、战斗力强的部队。第三条 消防部队由公安部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第四条 消防部队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五条 消防部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维护消防通信,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士兵的服现役第六条 士兵是消防部队的基础和主要战斗力。士兵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保卫祖国的安全。第七条 士兵的服现役期为2年。第八条 士兵由消防部队从应征公民中依法征集,或者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士兵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士兵中补选、选调。第九条 士兵按等级分为列兵、上等兵。第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建设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批准延长服现役的年限。第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第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第十三条 消防部队军官职务等级分为:(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第十四条 军官职务分为:(一)部队长职务(支队以上)和师职以上参谋长、政治委员、后勤部部长、政治部主任职务;(二)团职和营职参谋长、政治委员、后勤处处长和政治处主任职务;(三)副营职和连职参谋长、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职务;(四)副连职排长、司务长职务;(五)排职副排长、司务长职务。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部队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部队必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严格管理,保持高度集中统一,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令行禁止。第十七条 部队必须按照条令条例和消防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坚持一日生活制度,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内务设置和警容风纪要求,实行礼节礼貌和检查评比制度,加强内务管理,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第十八条 消防部队应当经常进行条令条例教育,使官兵熟知条令条例,自觉遵守条令条例,不断提高条令条例意识,增强执行条令条例的自觉性。第十九条 消防部队各级应当加强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的保证作用。消防部队的战备第二十条 消防部队必须贯彻执行战备制度,时刻保持高度戒备,做好灭火救援战斗准备,随时遂行灭火救援任务。第二十一条 消防部队应当按照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编制战备方案,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战斗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 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器材的战备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装备器材的完整好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消防部队应当建立战备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置各类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第二十五条 消防部队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救援演练,提高官兵的灭火救援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确保在实战中能够有效处置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消防部队的训练第二十六条 消防部队必须贯彻训练法规,坚持从实战需要出发,科学安排训练内容,严格训练标准,保证训练质量,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和战斗力。第二十七条 消防部队的训练分为基础训练、专业训练和战术训练。基础训练包括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等;专业训练包括消防业务理论、消防器材装备使用等;战术训练包括灭火救援战术、战场急救等。第二十八条 消防部队应当定期组织考核评估,检查训练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训练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消防部队的纪律第二十九条 消防部队必须严格遵守纪律,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官兵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第三十条 消防部队应当加强纪律教育,使官兵认识到纪律的重要性,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纪律监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及时查处,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第三十一条 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官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官兵给予批评和处罚,激励官兵自觉遵守纪律,积极履行职责。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令未尽事宜,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条令的修改权属于公安部。修改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经公安部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以上是《消防条令纲要》的初步草案,具体内容和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