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PPT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其商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并列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其商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并列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强化商事组织1. 严格法定原则:商法的主体是严格法定的,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禁止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商事主体。2. 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公示主义要求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必须将自己与商行为有关的重要事实对外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以便让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及其商行为作出判断,实现优胜劣汰,保护善意第三人。外观主义则是指当商事主体的外观与事实不一致时,以外观为准,保护善意第三人。3. 商事主体的维持与健全原则:商事主体在设立后,应维持其人格的健全,保护其相对人及社会大众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公平1. 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商事交易活动作为民事活动的一种,当然应当贯彻这一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实现一方享有权利,他方履行义务,一方获取利益,他方得到补偿。2. 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在商事交易活动中,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因此,商法强调交易简便、迅捷,要求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手续简便,方法快捷,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交易,获取最大的利润。3. 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是现代商法的基本精神。交易是财富增长、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鼓励交易原则要求商法规范应当为交易行为提供行为模式,为交易当事人提供行为预期,保障交易当事人从事合法的交易行为,引导、鼓励交易当事人积极、大胆地从事交易活动。促进交易快捷1. 短期时效主义:短期时效主义,是指商法上的时效期间,较之一般民法上规定的时效期间要短。如《德国商法典》第199条规定:“因商事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消灭时效为3年。”而《德国民法典》第195条则规定:“消灭时效为3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27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可行使之日起,定为15年。”而其“商法”第6条规定:“因商业上之行为而生之债权,其消灭时效为5年。”2. 交易定型化:交易定型化,是指商法将大量的交易习惯法律化,使同种交易的类型化,从而为交易的迅速进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如票据行为、保险行为、海商行为、证券行为等。维护交易安全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商法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因其过错致人损害时,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票据的承兑人、付款人或保证人在票据承兑、付款或保证时,对伪造、变造的票据或票据上的签章,只要不能举证证明是在被欺诈、胁迫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所为的,即应承担票据责任。2. 公示主义:公示主义要求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必须将自己与商行为有关的重要事实对外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以便让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及其商行为作出判断,实现优胜劣汰,保护善意第三人。3. 商事担保制度:商事担保制度,是指商法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与迅捷,在商事交易中,强行要求商事主体提供一定担保的制度。如《德国商法典》第355条规定:“商人在营业中应向顾客提供其姓名、营业所、商号的标明;商人的姓名和营业所还应当在订约时向顾客标明;在商人的姓名、营业所、商号不能依前两款规定标明的场合,或在应依这些规定标明的事项有变更时,应立即向顾客声明。商人不履行这些义务的,对于其在营业中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视为具有诈欺意图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以上是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简要介绍,这些原则在商法的各个领域都有体现,并共同构成了商法的基本框架和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