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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与蜜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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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PPT

第一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条 结婚和离婚应当经合法登记,没有依法登记的,不得确立婚姻关系。第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
第一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条 结婚和离婚应当经合法登记,没有依法登记的,不得确立婚姻关系。第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五条 当事人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居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本编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订立婚姻家庭方面的书面协议,作为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前款规定的协议,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本编对夫妻婚姻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规定未涉及的,适用本编一般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第七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八条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条 在民法典施行前结婚的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审查和认定无效婚姻,从民法典施行之日起计算一年,本编施行前已经终审的,以裁判生效时间计算一年。第十一条 在民法典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离婚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审结的离婚案件,如果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本编所称的收养是指依照法规定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行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十五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过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过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或者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判决后,应当根据判决结果确定监护人。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代为履行本编规定的有关义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判决后,代为履行义务的人应当承担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是直接抚养子女的夫或妻。第二十二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二十四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适用本编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关于兄姐与弟妹关系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过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过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 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身份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一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审理涉及收养的民事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个人承包经营取得的收益,依照本编规定享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第三十五条 对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尚未制定的,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