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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PPT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第四条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突出重点与保障整体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安全部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市、县国家安全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提醒,对新录用工作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入职教育,对在岗工作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定期教育。第七条 公民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举报间谍行为,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政策。第二章 制度要求第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明确负责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机构),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第九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制度,对新录用工作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入职教育,对在岗工作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定期教育。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后再次接受检查的,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一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止人员被策反或者发生泄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人员审查和背景调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二)加强涉密人员管理,防止发生涉密事件;(三)建立完善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脱密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需要延期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涉密信息泄露。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二)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人员的管理;(三)加强对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的安全管理;(四)加强对涉密业务和项目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止网络被攻击或者发生信息泄露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和补丁程序;(二)加强对网络设备和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三)加强对上网信息的监测和管理;(四)加强对远程访问和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五)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第十四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管理,防止项目建成后危害国家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二)加强对建设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保密管理;(三)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及时归档保存。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考核制度,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和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第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国家安全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部制定全国反间谍安全防范标准,指导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标准。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家安全局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涉嫌间谍行为的问题或者提供有关线索。反映问题或者提供线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机构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报告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本单位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涉及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