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护士条例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总则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变更注册并发给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许可期限与原执业许可期限合并计算。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权利和义务护士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医学教育、培训的权利;(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注册和职称考试的权利;(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权利;(五)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薪酬的权利;(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卫生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七)依照本条例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其他权利。护士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职责;(二)服从医院的指挥和调配,按照规定从事护理活动;(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护理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护理事故、差错的发生。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时,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有权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有权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护士应当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将护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护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医疗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必要的护理用品和护理设备,保障护士的护理工作顺利进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士培训制度,开展定期的护理业务培训,提高护士的业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护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护士的晋升、薪酬等挂钩。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护士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措施。护士在工作中因工致残、因工死亡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的;(二)护士执业活动超出执业范围的;(三)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保障护士权益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护士培训和考核的;(四)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护士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护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护士执业证书:(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二)违反护士的职责和义务;(三)造成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