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规PPT
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防...
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各级政府职责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预防接种疫苗管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办理预防接种证疫苗接种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报告疫苗质量监管疫苗研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分发和使用等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全过程符合疫苗管理的相关强制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确保疫苗的质量安全病原体监测与控制监测体系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开展全人群传染病监测工作监测内容监测病种包括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埃博拉出血热、拉沙热、炭疽等严重传染病重点监测人群重点监测人群包括医务人员、病人及陪护人员等控制措施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和采取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法定控制措施疫情报告与信息发布疫情报告责任单位与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时限与程序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疫情信息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拟定全国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生物安全和伦理管理规范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疫情控制控制措施与隔离治疗隔离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一些紧急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治疗原则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患者权益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及其家属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预案制定国家建立健全传染病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制度,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国家建立传染病应急队伍,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分片分区进行疫情控制和救治应急物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运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制度监督检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法律责任未履行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采取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依法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名词解释传染病本法所称的传染病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能在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病原体携带者本法所称的病原体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的人,病原体携带者在传播病原体中起重要作用医疗废物本法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解释权与生效日期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效日期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合作与交流机制国际组织的作用中国政府积极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在传染病防治领域进行合作,接受其技术指导和支持信息共享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通过信息共享、经验交流、技术合作等方式,共同应对传染病跨国威胁境外感染者的管理境外感染者管理对于境外感染者,中国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及时救治,并防止病毒扩散。同时,对于拒绝接受治疗或者违反隔离规定的境外感染者,中国政府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法律责任对外国机构的处罚对于外国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中国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对境外机构的处罚对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中国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相关国家提出交涉附则生效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民事责任民事赔偿因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机制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附则生效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章 附则名词解释传染病病种本法所称的传染病病种,是指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本法所称的病原携带者,是指体内有病原体存在,但尚未出现临床表现的人解释权与生效日期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效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八章 附则国际协议和合作国际合作与协议中国政府应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传染病防治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全球卫生安全国际条约的遵守中国政府应遵守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国际条约,并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争议解决机制行政复议与诉讼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司法救济对于因违反本法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废止与修订废止的相关规定本法施行后,其他有关传染病的防治的规定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修订程序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程序与其他法律相同附则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效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八章 附则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宣传教育的形式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制作和播放公益广告、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传染病防治的科研与交流科研支持国家鼓励和支持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我国传染病防治的科技水平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和应用传染病防治的科研成果,提高防治效果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法律责任与处罚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证照或者撤销许可附则生效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