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
第一章 总则目的与依据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第一章 总则目的与依据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行政执法过错的定义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过错的分类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行政执法过错可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认定程序行政执法过错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认定:调查核实、听取陈述申辩、组织技术鉴定、作出认定结论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与承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个人在过错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对下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参与决策的领导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无法执行的,不承担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追究方式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具体情形,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措施;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罚权限制对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追诉时效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未追究的,不再追究。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没收第五章 附则解释权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