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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PPT

第一章 一般规定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结合成的亲属生活组织婚姻家庭的法律地位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
第一章 一般规定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结合成的亲属生活组织婚姻家庭的法律地位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二章 结婚结婚的条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无配偶且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三章 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夫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弟姐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四章 离婚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五章 收养收养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的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因配偶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配偶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财产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具体分割方式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或者法院判决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将这部分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分割。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二节 其他近亲属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与弟、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七章 监护监护人的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但是必须经过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八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1节 救助措施救助措施的适用范围对于违反婚姻家庭编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协商调解、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救助措施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职责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保障婚姻家庭编的贯彻执行第2节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违反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婚姻家庭编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可以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婚姻家庭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生效时间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950年婚姻法施行后,本法的施行不影响该法的效力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涉外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章 附则第1节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惯例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与我国加入或签署的国际惯例不一致时,适用国际惯例第2节 施行时间公布施行时间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950年婚姻法施行后,本法的施行不影响该法的效力法律冲突解决本法施行前已经处理的案件、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衔接条款对于本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就应当受到本法的保护。对于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法实施后如果当事人愿意改正并符合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第3节 解释权解释权的归属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同本法的规定具有同等的效力解释的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至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全部内容已整理完毕。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请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官方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