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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三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四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五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不受非法干涉和限制,得到国家提供的有效法律帮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全体公民平等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法律援助待遇。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推动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第八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布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站或者联络点。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符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需要的灵活方式,就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实际设立专门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公民提供集中便捷的法律服务。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法律服务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或者选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站承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高等院校开设法援课程,培养高校学生的法援意识。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疆地区等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推进城乡之间法律援助均衡发展。第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二)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下列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一)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二)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维护合法权益的;(八)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侵害消费者权益主张维护合法权益的;(九)因遭受非法雇佣、工伤主张维护合法权益的;(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无劳动能力或者限制劳动能力的公民主张维护其合法权益的; (十一)因使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主张赔偿其合法权益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准予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 (二)老年人; (三)残疾人; (四)失业者或正在参加失业保险且连续失业六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虽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生活仍有困难的居民; (六)患有严重疾病、经济困难的居民; (七)无能力或无主要财产支付律师费用的居民; (八)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理由成立的,可以准许,并告知被告人到法律援助机构重新选择律师辩护。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但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合议庭择期宣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或者提供的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二)申请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三)申请人存在其他不利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经济困难: (一)争议金额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不属于经济困难但有特殊情况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经法律援助机构核查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法: (一)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给予被羁押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适用前条规定。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听取被申请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要求进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可以邀请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参与。第三十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等社会组织派员协作,提供法律服务:(一)法律援助人员人数不足的;(二)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三)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要求专业鉴定的;(四)受援人确因残疾、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与法律援助人员配合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前款规定,与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协作事项和方式。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组织人员组成辩护团队或者提供咨询意见。辩护团队由擅长该类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组成。辩护团队人员应当保证至少一人为全过程辩护人。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外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法律专业鉴定,受托方应当及时安排,不得推诿、延误。受托方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本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将载明受援人基本情况、案由及具体请求、主要事实等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直接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拟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第四十四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以外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调取证据。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