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PPT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一)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一)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要求,超越行使职权或者行使职权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超越职权范围处理公务,擅权决定处理问题;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故意不履行职责等滥用职权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虽然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并未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损失并不大,则不构成犯罪。损失的大小,应根据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物质性后果和非物质性后果的大小来判定。如果无法判定,则应按照《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有关滥用职权案的立案标准执行(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行为人因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滥用职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定玩忽职守罪。如果对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持有疑问时,不要轻易定罪。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认定(一)划清滥用职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工作人员虽然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滥用职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有时会与犯罪行为产生竞合关系。例如,某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了徇私舞弊行为,但是以不正当方式出罚没财物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同时又实施了私分罚没财物行为,则私分罚没财物的数额大大超过了追诉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虽然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划清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两罪同属于渎职罪的范畴,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一是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是主观上都是过失;三是客观上都有危害结果发生。但是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前者的行为方式是滥用职权,后者的行为方式是玩忽职守;二是前者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前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徇私舞弊或者谋取私利,而后者的主观目的是玩忽懈怠、马虎草率或者不尽职责;四是前者的客观表现往往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而后者的客观表现往往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五是前者的危害结果通常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而后者的危害结果通常是造成严重后果(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划清两者的界限。如果因玩忽职守造成的危害后果超过《刑法》规定的关于滥用职权造成危害后果的追诉标准时,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如果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标准,但是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标准,则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三)划清滥用职权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例如,某税务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提高某企业的税额,该企业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向税务所长行贿一万元。对税务所长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择一重罪论处。如果税务所长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贪污罪的,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也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先后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和贪污行为,分别侵犯了两种不同客体,构成两个独立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相关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规定的。《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滥用职权罪的预防措施(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是预防滥用职权罪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家机关应当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规范权力运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二)加强监督和制约加强监督和制约是预防滥用职权罪的关键环节。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通过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权力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职权行为。(三)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是预防滥用职权罪的重要保障。一旦发现滥用职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加大对滥用职权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结论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制度建设、监督制约、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加强预防和打击滥用职权罪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