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问责在工作实践中的应用PPT
问责和追责的概念问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
问责和追责的概念问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追责通俗的讲,就是因当事人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后果,后果包括党纪责任、政务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本处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自治条例是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单行条例(单行条例,是指只规定某一事项的法律,或只适用于某地区或某些人的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主要提党纪政务责任追责和问责的相同之处追责问责都是为了贯彻从严治党,促使公职人员廉洁用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是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手段。追责和问责的不同之处对象不同问责的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追责的对象是党组织、党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包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检测检验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责任类型不同问责问的是“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是领导的间接责任。追责追究的是“当事人的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7条,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法律法规不同问责主要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追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比较多,我们在此主要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作出的决定机关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12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注意是应当。而作出追责决定的机关包括党组织、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力机关程序不同问责的程序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9-12条,即启动问责、审批、成立调查组调查、撰写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听取其陈述和申、形成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等;追责的程序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包括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作出处分决定等追责问责在实践中的应用追责与问责的适用情况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法规处分的种类责任类型党组织、党员追究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共十一项对党组织的问责: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通报、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间接责任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4-138条,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党组织的处理: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改组、解散党员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公职人员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8-41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2.党纪政务处分匹配情况人员性质党纪政务处分匹配情况特别说明党员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必然开除党纪;但开除党籍未必开除公职,此时一般匹配政务撤职处分,应至少降低三个职务层次为宜,如果不够降低三个职务层次的,可以降到最低级别。党纪政务处分应当同时作出,否则会变相延长被处罚人的影响时间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匹配政务撤职处分的,撤职处分应当至少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匹配政务撤职处分的,则一般至少降低二个职务层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般应当搭配政务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应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党内无职务给与的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给与政务降级处分。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再匹配政务记过、记大过处分非党员的公职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降级指降一级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撤职包含降级处分,既可降一级,也可降多级,同时降低至与降级匹配的工资和待遇。不能割裂开问责和追责如在党纪政务立案过程中,发现需问责事项的,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按相关审批程序后,直接作出问责决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8条规定,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第9条也规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