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PPT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制从业责令停业、关闭限制土壤修复其他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环境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施。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保部门名义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委托的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确有应受环境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移送其他有关机关管辖。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作出相应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场所或者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当事人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处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损毁或者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本法规定的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代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在代履行前15日内向执行部门提出;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执行部门应当在代履行完成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履行情况。代履行完成的日期起五日内,执行部门应当将代履行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附具结案报告等法律文书报送批准强制执行的机关。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五、环境行政处罚的监督与救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整改。救济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在法律上具有密切关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措施,而刑事责任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制裁措施。在实践中,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既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环境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环境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也有密切关系。在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为人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制裁,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既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又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衔接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衔接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既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如果该违法行为又造成了他人损害的,还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在实践中,应当加强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衔接工作,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全面制裁和追责。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同时,应当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整改。总之,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应当加强对环境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执行工作,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全面制裁和追责。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