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保证与定金)PPT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它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它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的责任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债务的能力。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民事权利能力。其他组织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民事权利能力。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共同担保共同担保是指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担保的情形。共同担保可以分为共同物保和混合物保。共同物保是指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物保共同担保的情形。混合物保是指同一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在共同担保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行为。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金应当认定为预付款的性质。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