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PPT
总则本法所称妇女是指中国境内女性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
总则本法所称妇女是指中国境内女性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在参政议政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排斥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嘎查委员会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和人格权益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遗弃、买卖、虐待、暴力干涉妇女等行为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诽谤妇女,禁止非法剥夺、限制妇女的自由和依法享有的特殊利益文化教育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接受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终身教育,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自身素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性别、年龄等因素而歧视妇女或者限制其就业妇女享有平等参与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津贴和医疗保障财产权益妇女在财产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性别、年龄等因素而歧视妇女或者限制其财产权利妇女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的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国家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有婚姻自主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等婚姻自主权利夫妻在家庭地位上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律责任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社会各界应当予以制止和谴责,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和处理。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附则(一)定义本法所称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歧视、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非法剥夺限制妇女的自由和依法享有的特殊利益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妇女等行为(二)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本法的行为(三)施行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四)修改和废止本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法的修改和废止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及时进行(五)其他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附表(一)权利一览表 权利类型 具体内容 政治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 人身和人格权益 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 文化教育权益 受教育权、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终身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平等就业、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等 财产权益 平等财产权利,包括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自主权、夫妻地位平等、家庭暴力禁止等 (二)法律责任一览表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处理部门 歧视、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 非法剥夺、限制妇女的自由和依法享有的特殊利益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 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妇女等行为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 实施与监督(一)实施机构国务院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二)监督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三)社会监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家积极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全球性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推动全球妇女事业的共同发展国家与有关国际组织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附则(一)解释权本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二)生效日期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则(三)修订程序本法的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程序进行国务院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四)法律冲突本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其他规定本法的实施情况由国务院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法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国务院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处理本法的实施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继续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附则(六)生效日期本法的生效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七)实施细则国务院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措施,确保本法的有效实施(八)修订程序本法的修订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程序进行(九)法律解释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确之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十)其他规定本法所称的“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本法所称的“社会各界”是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本法所称的“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本法所称的“表彰和奖励”是指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制定(十一)国际合作国家积极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国家与有关国际组织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妇女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十二)法律援助妇女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需要法律援助,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十三)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报道营造尊重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十四)监督与评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定期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十五)附则本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法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法的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等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或者由国务院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制定